来源:中照网
为增强景观照明建设整体性,明确景观照明设施投建管责任,推动景观照明管理规范化、精细化,我市制定出台《太仓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(试行)》,2021年7月1日起施行。
夜景照明的美,不仅在整体,更体现于细节。日前,江苏省苏州太仓市重新修订的《太仓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》将于今年3月10日起施行。原《太仓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(试行)》同时废止。
修订后的景观照明管理规范性文件为《太仓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“《办法》”)。《办法》共有25条,分为总则、照明规划及规划方案编制要求、景观照明设施投、建、管要求、法律责任要求等四个部分。
第一部分:总则
明确了制订办法的目的和依据,办法适用范围,景观照明定义、管理原则和管理部门。
第二部分:照明规划及规划方案编制要求
包括景观照明节约能源要求、规划编制要求、规划实施方案编制要求、征求意见等要求。
第三部分:景观照明设施投、建、管要求
包括景观照明设置要求、新改扩建和既有设施增设要求;建设施工要求、验收要求;景观照明纳入集中控制相关验收要求、用电经费归属要求;管养责任主体、安全管理、利用景观照明发布广告、拆除改建、监督检查等。
第四部分:法律责任要求
明确擅自停用、移建、拆除景观照明设施造成损失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修订主要变化
相较《太仓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(试行)》,《办法》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:
(一)删除第十三条内容。
(二)删除第十四条中部分内容。
修改后:“景观照明设施建设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、施工。”
(三)增加“(六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。”作为原文件第十七条第六项内容。
修改后:“非政府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,需要纳入城市 公共照明管理网络的,项目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(一)符合城市照明总体规划,按照城市照明专业技术标准设计、施工、验收、运行;……(五)主动接受属地照明业务管理部门的管理,实行统一启闭、采集运行数据等;(六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。”
(四)修改第十八条中“审核批准”的表述。
修改后:“非政府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申请纳入城市公共照明管理网络,经各镇(区、街道)验收符合要求的,用电经费由属地政府承担,实行全市集中控制。”
(五)删除第十九条中“凡遇重大活动需调整亮灯时间的,须提前报属地照明业务管理部门批准。”内容。将第十九条内容整合到第十八条作为第二款内容。
修改后:“第十八条 业主申请纳入城市公共照明管理网络的,由各镇 (区、街道)审核批准,用电经费由属地政府承担,实行全市集中控制。数字照明监控管理平台由市城管局照明处负责管理,平台通信服务费由市财政承担。
各镇(区、街道)加快推进景观照明控制系统升级改造,逐步实现全市域集中控制。照明业务管理部门按照平时、法定节假日、重要节庆活动等不同情况确定辖区景观照明设施启闭时间。”
此外,对《办法》个别条款文字内容进行了调整,全文文字表述上进行了规范,意思表示更严谨。